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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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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114/09/18)是非題#11366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6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65)
1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員 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A)O(B)X
2 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其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一併受 懲處。(A)O(B)X
3採購人員受記過處分者,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4採購人員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其私人所需物品。(A)O(B)X
5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無論情節大小,機關於作成適當處 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6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離職後之就業規範,僅適用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 員,該等人員之主管非所稱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爰不適用其規定。(A)O(B)X
7採購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評選前應保守秘密。決標後經機關許可,始得作為學術研究等 用途。(A)O(B)X
8某部政務次長兼任○○社團法人董事,該法人仍可參與該部之採購,且該政 務次長無需迴避。(A)O(B)X
9業務部門人員僅偶而擬訂採購規範,因其非屬專責採購單位人員,故不適用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範。(A)O(B)X
10 機關辦理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 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11機關辦理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 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者,機關不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12採購人員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餽贈價值新臺幣200元之紀念品仍在採購 人員倫理準則可允許之範圍內。(A)O(B)X
13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 查各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法務部廉政署或政風單位陳 報。(A)O(B)X
14 機關辦理採購之承辦人員與廠商之負責人為夫妻關係,如承辦人未依政府採 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該廠商亦為得標廠商時,機關尚難據此為取消 其得標資格之依據。
15 某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 課主管之二親等親屬,A營造廠參與該工程採購之投標,該建設課主管依採 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行迴避。(A)O(B)X
16某鄉公所建設課以公告程序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 人係該建設課課長之哥哥,依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營造廠不得參加該 工程採購之投標。(A)O(B)X
17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其上級 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A)O(B)X
18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 關得通知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A)O(B)X
19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 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該代表人未出席開標,未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A)O(B)X
20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 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A)O(B)X
21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 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因尚未招標,故不屬政府採購法 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A)O(B)X
22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 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 或關說」之範圍。(A)O(B)X
2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 者。(A)O(B)X
24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無須迴避。(A)O(B)X
25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應行迴避。(A)O(B)X
26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於給予申辯機 會後,始得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27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無需給予申辯 機會,即得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
28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 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人員;不包括處理爭議處理之人 員。(A)O(B)X
29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 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A)O(B)X
30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均屬 之。(A)O(B)X
31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無參加開標,雖有規劃訂定招標文件,仍不適用採購人 員倫理準則。(A)O(B)X
32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因非機關之採購 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A)O(B)X
33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準用採購人員倫 理準則之規定。(A)O(B)X
34機關辦理採購,如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 定,但因無廠商異議,故不必改正後再辦。(A)O(B)X
35 機關辦理採購,於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 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A)O(B)X
36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及刑事 責任,惟尚不致構成民事責任。(A)O(B)X
37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刑事 責任及民事責任。(A)O(B)X
38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無參加開標,但有規劃訂定招標文件,仍適用採購人員 倫理準則。(A)O(B)X
39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 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A)O(B)X
40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 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A)O(B)X
41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機關首長亦為適用對 象。(A)O(B)X
42某機關資訊規劃處辦理資訊委外建置標案,某公司負責人為該機關綜合企劃 處處長退休未滿3年,該公司不得參與該採購案;惟如該退休處長非廠商負 責人,僅為投標廠商之計畫團隊成員之一,尚不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 定。(A)O(B)X
43某機關副首長負責督導機關之採購業務,並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法人 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該副首長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O(B)X
44 某機關副首長負責督導機關之採購業務,並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法人 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該副首長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O(B)X
45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三年內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 為工作團隊成員,並代表該基金會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未違反採購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46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三年內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 為工作團隊成員,並代表該基金會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採購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A)O(B)X
47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第5年如擔任與其離職前 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 能涉及罰金及徒刑之處分。(A)O(B)X
48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 問,可能有罰金及徒刑之處分。(A)O(B)X
49某機關首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A員任職於廠商,但非廠商負責人,該廠商命A 員參與該採購事項,機關首長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迴避之規定。(A)O(B)X
50 某機關首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A員任職於廠商,但非廠商負責人,該廠商命A 員參與該採購事項,機關首長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O(B)X
51機關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非屬機關權責,可不予理會。(A)O(B)X
52 機關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 發。(A)O(B)X
53機關辦理採購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 善者,僅依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即可,涉及承辦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公 司之責任,無需依建築師法、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 提報主管機關予以懲戒,以符合一罪不二罰原則。(A)O(B)X
54 機關辦理採購如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 不善者,除依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外,如涉及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 應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涉及技術顧問公司 之責任者,另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A)O(B)X
55某機關採購主管於108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110年3 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56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107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110年3 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A)O(B)X
57採購人員為社會禮儀,逢年過節得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 500元之餽贈。(A)O(B)X
58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200元之餽贈,反不符 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A)O(B)X
59機關辦理採購,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 之情形,係為考量加速採購效率,尚屬可行。(A)O(B)X
60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 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處置相關人員。(A)O(B)X
6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 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受機關監督者,不在此限。(A)O(B)X
6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 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 交易行為。但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A)O(B)X
63 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情事者,機關得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 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A)O(B)X
64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價值在新臺 幣6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社 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A)O(B)X
65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 團隊成員,於離職後3年內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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