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1.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A)O(B)X
2.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3.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證據,據以逕行舉發。(A)O(B)X
4.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A)O(B)X
5.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3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A)O(B)X
6.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A)O(B)X
7.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其違規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得連續舉發。(A)O(B)X
8.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A)O(B)X
9.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2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A)O(B)X
10.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A)O(B)X
11.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A)O(B)X
12.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A)O(B)X
13. 駕車起步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後視鏡及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車輛動態,藉以消除後視鏡之盲區。(A)O(B)X
14.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A)O(B)X
1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A)O(B)X
16.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A)O(B)X
1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A)O(B)X
18.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A)O(B)X
19.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A)O(B)X
20. 汽車在彎道、狹路或交通頻繁處,不得倒車。(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