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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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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48982
科目:
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草擬法案時,應擬定「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逐條說明」,試述「總說明」及 「逐條說明」之主要內容及其功能各為何?(25 分)
二、法規標題是由那些要件組成?擬定法規標題時應注意那些原則?(25 分)
三、本於法律保留原則,那些事項得經立法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公文程式之「公告」或「令 」訂定?此種以「公告」或「令」訂定者,應否送立法院查照?(25 分)
⑴ 「… … ,視同… … 。」
⑵ 「非有… … ,不得… … 。」
⑶ 「… … 。但以… … 為限。」
⑷ 「本法所稱… … ,例示如下:一、… … 二、… … 。」
⑸ 「… … ,依… …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