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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 98年 - 098年基層警察人員、98年稅務人員、98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海岸巡防人員、關務人員、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3等_關稅法務#33521
98年 - 098年基層警察人員、98年稅務人員、98年退除役軍人轉任、海岸巡防人員、關務人員、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3等_關稅法務#33521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⑴既判力之基準時點為何?即何時點所發生之事實或權利義務始受既判力拘束? (10 分)
⑵甲起訴請求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乙業已清償並對甲有已到期貨款請求權 80 萬元, 但因乙經合法通知未出庭,而遭敗訴判決確定。試問乙得否再以清償及抵銷為由 對甲提起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之訴訟?(15 分)
二、何謂當事人適格?下列情形是否當事人適格?(25 分) ⑴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乙不同意分割,甲遂以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⑵甲基於買賣契約,訴請出賣人乙移轉登記土地給甲,訴訟中乙將土地過戶登記給丙。 甲仍對乙繼續訴訟。 ⑶已被宣告破產之甲對於應收歸破產財團之債權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 ⑷乙作假買賣脫產給丙,甲對乙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訟。
三、甲向乙借款新台幣 50 萬元逾期未為清償,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對甲所有 之房屋執行查封拍賣,甲認該房屋價值甚高,超過所負債務遠甚,另有其他財產 足供執行,應如何請求救濟?若甲於房屋拍定後請求救濟,法院應如何處理為妥? (25 分)
四、甲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乙提起清償借款訴訟,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甲 乃持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因乙無財產可供 執行,經執行法院於民國 77 年 1 月 5 日核發債權憑證;嗣甲於 92 年 1 月 3 日,以 債務人乙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甲於 96 年 12 月 19 日發現乙有財產可供執行,遂執前開債權憑證,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乙主張 甲於 92 年 1 月 3 日具狀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即逕行向執行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違反強制執行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事項而屬違法,不生請求權時效中斷 之效力云云,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判決將系爭執行事件中,關於 伊之執行程序撤銷,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