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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3 年度原上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於該判決
中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
第 3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
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 2 項前段規定、原住民
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
規定及同條第 4 項第 4 款等規定,侵害了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開展與在
憲法上保障之基本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請問:
【題組】
(一)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開展,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已有肯定多元文化之相
關規定。請依司法實務、主要學說論述多元文化國對國家要求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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