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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12370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12370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並進而依同法第127條向受領金錢給付之處分相對人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情形,頗為常見。準此,試問: (一)假使在某一案例中,行政機關依原處分而提供處分相對人連續之金錢給付已逾5年,且該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時,則該行政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溯及至處分作成時撤銷,以能悉數索回依原處分已給付之金錢? (二)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學理上原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今請試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貫徹及權利之行使。
某甲有銅盤及磁瓶兩件古物,同遭A機關誤為違禁品而下命沒收,並且在某甲向A機關表示不服時已執行完畢。只不過在兩件古物運送返回A機關之際,磁瓶因執行人員不慎而打碎,無以回復;至於銅盤則完好,歸入A機關所佔有。準此,試問:某甲針對該兩件古物之誤遭沒收,應如何完整有效地救濟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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