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
【高中】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20 |
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校教師遴聘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暨實施
細則。
(一)公告時間:101 年 5 月 19 日 (二)地點及方式:公告於本校網頁(網址:http://www.skgsh.tn.edu.tw)
四、報名方式及時間: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寄至本校人事室。 地址:70442 臺南市北區北園街 87 巷 64 號 聖功女中人事室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三)止。 (三)複選時間:101 年 6 月 2 日(星期六)上午 7:30~8:30 完成報到手續,
當天上午 9:00 起進行筆試。
(四)各科報名人數若未達 15 人,則不舉行筆試;不舉行筆試之學科於 101 年 5 月 31 日
公布於本校網站。
五、報名資格條件:
(一)將下列資料寄至本校人事室,以進行初選(書面資料審查)及製作准考證: 1.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
2.資格審查積分表(格式如附件二)。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證書應附中文翻譯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 4.合格教師證書或 101 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成績通知單。 5.國民身份證、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男性)。 6.中等學校專任合格教師任教年資證明(服務證明書、成績考核通知書或聘書)。 7.履歷自傳(格式不拘)。
8.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相片兩張 (一張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上,一張將黏貼於准考證上)
(二)通過初選並參加筆試者須於複選當日(101 年 6 月 2 日星期六)上午 7:30~8:30 至本校繳驗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並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以領取准考證, 完成報到手續。
(三)通過初選但不舉行筆試之科目,複選(試教及面試)時間及參加名單於 101 年 6 月 4 日(一)17 時前公佈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複選當天請至本校玄瀚館一樓報 到處繳驗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並繳交報名費(新臺幣參佰元整),以領取准考證,完 成報到手續。
1.初選(資格審查積分)
※資格審查積分採計標準如下,最高 10 分
計分 標準
類別
項目
備註
1.服務滿六個月(含)以上,以一年計, 未滿六個月不計。
2.年資計至 101.7.31。
1.三年以上
3分
2.一~二年
1分
學歷 (採任教科目之
最高學歷計)
僅採計一項
1.博士學位
2分
2.碩士學位
1分
專業加分 (英文檢定)
1.參加英文科教師甄選者,皆需通過英文 檢定,此項不予加分。
2.參加其他科目之教師甄選者,如通過此 檢定,則可加分。
1.中高級以上
2分
2.中級
1分
獎勵
1-4 分
1.區域性係指縣市或全國分區。 2.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承辦之競賽或獎 勵,其類別與獎項之採計由本校甄選委
員會認定。
3.最近五年內(採計至 101.5.31 止)於中
等學校服務獲獎者。 4.原則上每一獎項一分,最高採計四分。 5.同年度相同作品或同類競賽,以採計最
高分為原則。 6.採計擔任專任教師期間之獎勵為限。
註:1.學歷證件以任教科目之學位(分)證書為準,無學位(分)證書不予核計。 2.年資證明需由服務學校開列證明書或考績通知書或聘書,若無法開列請提供
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表列所有證明文件影印本請自行利用 A4 紙張依序排列,請務必備妥證明文件
(不另行補件),否則不予計分。
2.複選(含筆試、試教、口試),筆試 100 分、試教及口試總計 100 分
|
|
|
|
|
|
|
|
|
|
|
|
(二)初選通過名單於 101 年 5 月 31 日(四)公布於本校網站(不個別通知),通過初選 名單係由本校甄選委員會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後擇優選定。
(三)各學科甄試範圍如下:(試教前 15 分鐘現場抽籤) 筆試範圍:以該科教材教法及專業領域為範圍
|
|
|
|
|
|
|
|
|
|
| 選組輔導說明 壓力與壓力調適 認識情緒與情緒管理 性別平等教育—性騷擾防治 |
| 性愛與婚姻倫理—探索兩性關係 生死關懷—認識失落與悲傷輔導 宗教與人生—認識宗教信仰與個人生命的內在關聯性 生命與科技倫理—談安樂死與臨終關懷 |
八、複選日期: (一)
第一階段(筆試):
時間:101 年 6 月 2 日星期六上午 9:00~10:30。
通過第一階段(筆試)名單於 101 年 6 月 4 日(一)17 時前公佈於本校網站,不另
行通知。
(二)第二階段(試教及面試):
詳細時間及參加名單於 101 年 6 月 4 日(一)17 時前公佈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預定於 101 年 6 月 7 日~8 日舉行。
九、複選完成後,按複選階段成績高低序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正取及備取人員。 複選成績相同者,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次相同者,則以初選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十、甄選結果:複選第二階段結束後一週內公告錄取名單於本校網站,並個別通知錄取者應聘。
十二、申請成績複查:(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三) 申請複選成績複查,應於錄取名單榜示之次日起三日內(郵戳為憑),以掛號將申請書寄 達本校,並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逾期不予受理,並各以一次為限。
附註:【法令節錄】
1.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 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 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 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 教育人員。
《附件一》
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准考證號碼由校方填寫)
報考科別:□英文科 □數學科 □歷史科 □公民與社會科 □輔導科 □生命教育科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 字號
聯絡電話
手機
婚別
民國 年 月 日
現職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子信箱
學歷
教師證書 登記科別 及字號
貼照片處
起訖年月
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
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
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
教師證書字號
職稱 起訖年月
□已婚 □未婚
學校名稱
部別
科系 組別
登記科目名稱
曾服務之 職稱 機關學校
起訖年月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民國 年 月 至至
民國 年 月 民國 年 月
民國年月 民國年月 至至
民國 年 月 民國 年 月
民國 年 月 民國 年 月 至至
民國 年 月 民國 年 月
填表日期
民國 年 月
經歷
填表人簽章
《附件二》
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教師甄選初選資格審查積分表
姓 名:
|
|
|
|
|
|
年資 (僅限公私立中等學校年資 |
|
| |||
|
| ||||
學歷 (採任教科目之最高學歷計 |
|
| |||
|
| ||||
|
|
| |||
|
| ||||
| 本人或指導學 生參加和甄選 科目相關之全 國性或區域性 校外競賽獲有 獎項 |
|
)
)
《附件三》
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複選(含筆試、試教及口試) | ||||
|
|
| |||
除漏閱或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
------------------請------------------勿------------------撕------------------開------------------
臺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結果通知書
| |||||
|
|
|
| ||
|
| ||||
|
|
| |||
| 複選(含筆試、試教及口試) | ||||
|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 ||||
除漏閱或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