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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天堂不撤守》律師考試改得好,但還要更好
發表于: 2013/12/07
中國時報 A14/時論廣場 【陳長文】
法律系學生一年一次的重點考試─律師高考日前畫下句點。筆者在 2001年曾投書〈超低的律師錄取率,邁向法治社會的桎梏〉的文章, 替眾多學生為當時僅有6%錄取率的律師考試請命,呼籲對考試制度 著手改革。時至今日律師考試的改革我們有目共睹,諸如2011年起將 律師考試分為兩階段,於第一試中新增國際公法、法律英文與證券交 易法考科,落實與實務接軌,符合社會脈動;又將律師錄取率提高至 到考人數10%。筆者對考選部董部長所做努力給予讚賞,但也要指出 改革未竟全功,好還可以更好。
按每年千餘菁英學子投入法律學習,經歷大學甚或研究所專業訓練 ,一名法學院畢業生理應具備成為律師之基本素養,但卻仍受限於1 0%的錄取率,僅有少數的學生能取得律師資格,身為律師也是法學 院老師的筆者對此既愧疚也不解。雖相較10年前的6%,錄取率現已 有進步,但對照同是提供專業服務的醫師考試9成錄取率,筆者認為 律師錄取率仍有放寬的空間。另外,查會計師考試設有在一定年限內 得保留及格科目之制度,而同為二階段測試的醫師考試,醫學生只要 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即得參加第一試測驗,畢業後再投入第二試。 律師考試包羅萬象,要求考生一次過關而無法保留及格科目,若今年 未錄取,隔年又得全部重頭考過,造成學子沉重且不必要的負擔。筆 者建議,雖律師考試採百分比及格制,但應該輔以在每項考科訂立及 格標準,只要達標即予以保留;並應放寬第一試應試資格,開放法學 生於在學修畢指定學科時即得應試,以此循序漸進的方式,按部就班 培育法學專業人才。
再者,考試「評閱標準」的不透明更是亟需改善的重點。《典試法 》第23條第2項:「應考人不得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該 條目的是為尊重評閱委員的專業判斷並保護其審卷不受干擾,但封閉 的評閱環境使得閱卷委員於審閱評分之際,因為不會受到考生的挑戰 ,容易發生評閱標準不一致或閱卷委員僅因見解不同而排斥應考人以 其他見仁見智學說為見解的情形,失去適用法律應與時俱進落實正義 的目的。而不公開評閱標準與參考答案的制度下,應考人試後也無從 在此種「標同伐異」的評分方式心悅誠服,但若能「讓陽光進來」使 參考答案透明化,學子當能補強所學之不足,況且,社會上常稱與民 情現狀脫節的法律人為食古不化的「恐龍」,諷刺判決無法與時俱進 ,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就與當前的教育與考試制度相關。因為考生無法 知道客觀的評閱標準,深怕自己想法不為評閱委員接受,只好一味迎 合出題者喜好而失去自我見解。長此以往,實務的舊判例代代相傳, 致使不合時宜的判決見解不斷出現。
反觀大陸司法考試,於考後公布參考答案並接受異議後重新訂出閱 卷的參考答案,做為試卷評閱依據。因此,為促使委員以合理的判斷 標準審題,筆者呼籲國考除了要公開評閱標準外,也應卓參德國憲法 法院所提出之「考生作答餘地」見解,即是當應考人的作答具有一貫 之法律論證,並合乎邏輯時,該答案就被接受而不應評為低分,以鼓 勵學生獨立推理,評斷議題的能力,也為司法注入能量。
最後,綜觀律師考試涵蓋專業領域廣泛,考選部更研議自2015年起 ,於律師第二試增設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等領域供考生 選試以培養多元法律專才。筆者肯定如此良善的發想,但也建議若能 將應考領域結合超國界法概念融入現有考科出題,將更有助於學子與 現實生活接軌。例如受到矚目的同性婚姻合法性議題,就適合結合憲 法、人權公約與超國界法融入民法考科,並認可「考生作答餘地」原 則,鼓勵考生得援引法理、憲法或國外法院判例作答,只要論述於法 於理合乎邏輯,就應予以尊重。利用考試引導教學鼓勵有志於從事律 師、司法官或檢察官的學子不再拘泥於少數學說,而以不同思維面對 問題,進而帶動我國法治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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