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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02 |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二、報名日期:101年6月6、7日(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辦理或委託辦理(需附委託書)。
四、報名地點: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18號A棟4樓簡報室)。
電話:27977035#701。
五、甄選資格: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大學或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註:94年11月1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二)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三)如有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倘若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六、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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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本校—請以A4格式影印依序排列)
1.國民身分證。
2.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明文件(教師證書)。
(1)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請檢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實習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
(2)已參加教師檢定考試及格者:請檢附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
3.畢業證書(大學、研究所),凡持國外學歷證明者,請檢具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中譯本、境管局證明出境紀錄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或曾以該學歷於公立學校提敘或改敘之敘薪通知書。
4.經歷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或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等,足以積分審查之證明文件(除100學年度聘書從寬採計外,歷年聘書不得作為經歷證明)。
5.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請附影本證明。
6.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1式2張(背面請寫上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並請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暨准考證有關規定位置)
(三)填繳聲明書。(如有附則(一)、(二)、(三)、(四)所列情形者,須加填切結書)
(四)繳交回郵信封(寄成績單用,請自行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貼妥掛號郵資25元)。
(五)繳交報名費500元,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八、甄選方式:分初選、複選二階段進行。
(一)初選:包含筆試(以100分計算)及學經歷積分審查(最高10分),二項合計滿分為110分。各科擇優錄取前10名,參加複選,同分者增列參加複選人數。
1.筆試:
(1)以高中各該科課程相關內容及專業知能為範圍,不限題型。
(2)筆試測驗時間為90分鐘。
2.學經歷積分審查(最高10分):積分標準如下表,並以現場報名繳交證件為採計標準,事後補件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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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選(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分試教及口試二項。
1.試教教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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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教及口試方式:
(1)數學科及特教科:
a.參加試教者先行抽籤排定試教及口試順序,演示前2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試教時間以20分鐘為限。
b.口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熱忱、樂於奉獻及學校認同等項評定。口試時間每人8至15分鐘。
(2)音樂科:
a.參加試教者先行抽籤排定試教及口試順序,演示前2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
b.試教每人時間20分鐘,包括15分鐘實際教學,5分鐘特殊才能呈現,呈現方式如小提琴、歌唱等,除鋼琴外樂器自備。
c.口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熱忱、樂於奉獻及學校認同等項評定。口試時間每人8至15分鐘。
(三)錄取總成績計算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
1.錄取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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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甄選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3.錄取總成績同分時之處理方式:應試者錄取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再同分時,則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4.若前項錄取成績同分時,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
(5)最近5年內(96學年度起)各項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或政府機構主辦之公開展覽或競賽獲獎者,其指導成果依國際性、全國性、省市(區域性)之名次及獎項評比,同件作品以最高獎項計,需出具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交影本)。
(6)已取得或取得較高級英文檢定及格,並具有證明文件者。
5.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於教師評審委員會中,由委員互推代表公開抽籤決定
錄取人員。
九、甄選時間、地點與榜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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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正取人員應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及調校同意書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應於101年6月28日(星期四)前繳交至本校人事室辦理,逾期未繳交,註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附則(一)、(二)(三)(四)應依切結書內容履行(繳驗合格教師證書或公費清償證明),如於期限屆至,未能履行,逕依規定註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錄取教師在聘期中有上述情形者,應無條件解聘及繳回已領之薪津(其已任教期間由學校視法令,依代理或代課教師薪津核實衡酌發給)。
十一、複查成績與申訴:
(一)複查成績:
1. 申請複查成績時間,初選為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2時,複選為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12時。
2. 檢附准考證、身分證及複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親自至本校辦理,並請先至總務處繳費,再至教務處申請複查成績,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3.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會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申訴:
1.申訴日期: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下午3時止(逾時不受理)。
2.申訴電話:02-27977035#701、709。
3.電子郵件信箱:chen0612@nhsh.tp.edu.tw。
十二、附則:
(一) 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101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應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 通過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該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
報名,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五) 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保留錄取資格。
(六) 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七)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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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101年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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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
教師甄選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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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時間、地點及榜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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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參加甄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
2.筆試開始逾15分鐘,不得入場,視同棄權。
3. 應考人應核對試卷上之甄選證號、試題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4.考試時請以藍、黑色墨水之原子筆、鋼筆作答,否則不予計分。
5.試教前2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試教時間以20分鐘為限。
6.進入準備室抽題後即不得離開。
7.試教時間終了,聞鈴聲,請即下臺。
8.口試時間:8-15分鐘。
聲 明 書
立聲明書人 參加貴校所辦理之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已報到者應即離職,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如在聘期中發現者,並願無條件解聘及繳回已領之薪津(其已任教期間由學校視法令,依代理或代課教師薪津核實衡酌發給)特此聲明。
一、未於規定時間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書或其他應提供或繳交之證明文件者。
二、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
三、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或經簽約回聘後,未前來應聘者。
四、有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各款情事者。
五、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此 致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立聲明書人: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自 大學( 學院) 系( 班)畢(結)業,因尚未取得 科中等學校教師證書;願以切結方式參加 貴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並保證於101年7月31日以前取得 科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如屆期無法取得並繳驗,願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資格。
此 致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101年 6 月 日
公費生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自 大學( 學院) 系( 班)畢(結)業,因係 公費生;願以切結方式參加 貴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並保證於錄取後在101年8月10日以前主動清償全部公費並取得清償證明,逾期未繳交,願無條件自動喪失錄取資格,不另通知。
此 致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101 年6 月 日
委 託 書
本人 因有要事,不克親自報名 貴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報名,委託 代理報名。
此 致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01年6月 日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複查成績申請表
申請日期: 101年 6 月 日 ※收件編號:
(考生請勿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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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申請複查成績時間,初選(筆試)為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2時,複選(試教及口試)為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12時。
2.檢附准考證、身分證及複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親自至本校辦理,並請先至總務處繳費,再至教務處申請複查成績,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3.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會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