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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0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101.06.08第七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壹、依 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
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0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四、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參、甄選科別與名額:國中社會領域教師1名(歷史專長)。
肆、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初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1、報名時間:101年06月18日(星期一)起至101年06月29日(星期五)止至本校教師甄選網站(網址http://apps.nknush.kh.edu.tw/TeacherExam/)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依系統之繳費說明完成繳費,應考人必須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網路登錄,逾時網路登錄系統即自動關閉,不再受理。
2、繳費方式:
(1)報名費為新臺幣700元整請依系統之說明完成繳費,並於101年06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繳費,未於指定時 間內完成繳費者,恕不接受事後補繳費程序(請自行預留繳費時間)。
(2)本校預計於101年07月04日(星期三)上午12時前上網公告完成報名名單,請各位考生自行上網查詢,若有公告報名結果與您實際報名狀況不合之情形,請於101年07月0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與本校人事室(分機570、571)聯繫,以做進一步確認,逾期不受理。
(3)經報名繳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准考證將於初試當日放置於應考人員之座位(應考人無須列印准考證)。
3、報名資格請應考人依據本簡章「貳、報名資格」之規定自行檢核,初試報名無須書面審查。複試報名(通過初
試始得參加複試),請應考人依本簡章所定時間親自或委託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及A4規格影本(驗證完畢後正本
發還,影本留存本校)進行書面資格審查;不符合甄試資格者,立即取消複試資格,不得有異議。
4、應考人如經取消複試資格者,則就該科成績高低依序遞補。(本校將於101年07月13日複試報名截止後,於
學校網頁公告遞補人員准考證號碼及相關報名事項,請留意查閱並於規定時間辦妥複試報名手續)。
二、複試: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採書面資格審查,完成複試報名書面資格審查,始可參加複試。
1、報名時間:101年07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予受理。
2、報名地點:本校晨曦樓5樓人事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
3、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4、複試報名應繳附下列各項表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請縮印為A4大小,並依序裝訂)。
(1)報名表(請自行於報名系統下載列印,應加蓋私章或簽名)。
(2)准考證乙份。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實習教師證書影本】乙份。
(5)畢業證書影本乙份。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本。
(6)寄發成績單回郵信封一個。(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7)兵役證件,無則免附。
(8)切結書。
(9)委託書(複試委託報名者請加附)。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本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加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有考試特殊需求者,應事先 提出申請表,填寫「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後提供(初試請於101年07月06日前提出申請,複試請於101年07月13日提出申請)。
伍、簡章公告時間及地點:
一、公告時間:101年06月18日(星期一)日至101年06月29日(星期五)。
二、本校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nknush.kh.edu.tw)
三、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網址:http://tsn.moe.edu.tw/index/JobTShow.aspx
四、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址:http://www.tpde.edu.tw/ap/select.aspx
五、高雄市各級學校甄選公告網址:http://ap1.kh.edu.tw/people/select/out_screen.jsp
陸、甄選日期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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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試:101年07月10日(星期二)
(一)教育暨本科專業科目筆試:以本科及教育專業知能為主。
(二)成績計算:教育專業科目佔30﹪,本科專業科目佔70﹪。
(三)初試錄取:每科原始總分100分,分別轉換成T分數後再依所佔比例成績加總。
1.按初試成績依序錄取前八名,如遇錄取最低分數同分者,均參加複試。
2.參加複試教師將於101年07月11日(星期三)下午4時公佈於本校玄關公佈欄及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四)申請複查初試成績應於101年07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中午12時親自至本校人事室辦理複查手續(不受理通訊方式複查),逾期不予受理;初試成績經複查後達複試標準者,增額錄取。
二、複試:101年07月14日(星期六),下午1時報到
(一)複試項目:教學演示與提問及口試,教學演試現場有學生參與。
(二)成績計算:教學演示與提問佔60﹪,口試佔40﹪。
(三)教學演示各科範圍如下:(教學演示所需之相關教材、教具及課本請自行準備,學校不提供資訊相關設備,
僅提供具有磁性之黑板及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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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複試成績公佈:101年07月17日(星期二)下午3時公佈於本校網站。
捌、錄取標準:
一、以複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複試成績同分者,錄取參酌順序:
(一)具有身心障礙證明(二)具有原住民身分(三)教學演示成績(四)口試成績
(五)初試成績(六)修畢特教3學分以上或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得從缺(錄取標準由教師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三、成績優異者,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得列備取名額;各科備取名額以遞補本次甄選名額為限。
四、申請複查複試成績應於101年07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親自至本校人事室辦理複查手續(不受理通訊方式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玖、甄選地點: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
聯絡電話:(一)有關報名資格相關問題請洽:(07)7613875轉570、571人事室
(二)有關試務相關問題請洽(07)7613875轉510教務處。
拾、放榜時間:101年07月19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公佈錄取名單,並上網公告。
拾壹、報到時間與地點:
101年07月23日(星期一)上午12時前向人事室完成報到手續,逾期以棄權論。
拾貳、注意事項:
甄選當天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甄選時程更動,則更動時程將上網公告,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拾參、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拾肆、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7-7613875轉501校長室
或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89號校長室收。
附則: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及卅三條。
教師法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
過。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
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