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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公職◆民事訴訟法- 105 年 - 105年身五訴訟法大意(民訴、刑訴)-民事訴訟法大意#49949
發表于: 2017/03/22
25 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與裁判,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就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原則上應根據非訟法理進行審理,並以 裁定為之
(B)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時,法院應依職權為該無程序能力人,在其最近親屬四 親等內,指定一人或數人為程序監理人
(C)於家事訴訟事件處理程序中,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法院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D)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時,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而法院為該裁定 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並使當事人得就該調查結果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5 年 - 105年身五訴訟法大意(民訴、刑訴)-民事訴訟法大意#49949
12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A)假處分 (B)假執行 (C)假扣押 (D)訴訟救助 編輯私有筆記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5 年 - 105年身五訴訟法大意(民訴、刑訴)-民事訴訟法大意#49949
101身心法學大意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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