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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3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6 |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3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育部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
置辦法」等相關法條訂定之。
二、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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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甄選資格:應具備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在65歲以下(中華民國36年8月1日以後出生),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規定,如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倘若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三)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資格,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1.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應檢附各該科實習教師證書或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等,及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前能繳交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4)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2.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應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曾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及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能繳交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4)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3.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科別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應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及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能繳交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附件3)者暫准報名,但以報名申請複檢科別為限。
(四)各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試錄取報到時,應繳交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書或離職證明書,若未能繳交者,則取消錄取資格。
四、親自或委託報名:
(一)報名日期:101年7月2日(星期一)及7月3日(星期二) 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時至4時止(逾時不受理)。
(二)報名地點: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654號)。
(三)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以親自或委託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1.填寫並繳交報名表、自傳、聲明書及切結書如附件1至4。
2.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1張(黏貼報名表)。
3.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限時回郵信封1個(寄發甄選成績通知用)。
4.繳交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
5.繳驗身分證及學、經歷證件、中等學校各該科教師證書(實習教師暫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切結書替代)及其他相關佐證等資料正本(除聲明書外,餘請交影本1份留存)。持外國學歷證明書,應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查證之證明文件,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身心障礙人士或原住民族,請附身心障礙手冊或原住民族身分證件。
五、通訊報名:即日起至101年7月2日(星期一)止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
(一)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請至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辦理(匯費自行負擔)。
解款行: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代號:012-2102。
戶名: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特種基金保管款,帳號:1605063190000-7
(二)匯款收據請影印連同報名表、自傳、聲明書、切結書、回郵信封、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教師證書影本、經歷證明影本郵寄「臺北市信義
區松山路654號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人事室收」,請註明報名「教師甄選」。
影本之證件請加註「與正本無誤」並簽名。
(三)請於7月3日(星期二)下午16時前向本校人事室查詢報名表件是否寄達。
人事室電話:02-27260902;02-27272983轉910、912
(四)參加複選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教師證書、經歷證明正本。
六、甄選方式:
分初選、複選兩階段進行,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初選成績僅作參加複
選資格用,不與複選合併計分。初選成績相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參加複選人數得增額之。
(一)初選:
1.以筆試方式進行。
2.筆試以高級中學課程相關內容或專業領域為命題範圍。採問答題、申論題或測驗題方式考試,測驗時間100分鐘,測驗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場,50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違反者取消應試資格)。
(二)複選:「教學演示(專業面試)」、「口試」及「專題研究指導實務」考試之時程表如附件5。
第1階段:以「教學演示(專業面試)」60%、「口試」40%兩部分計算成績,擇優錄取前4位進入複選第2階段。
第2階段:以第1階段「教學演示(專業面試)」40%、第1階段「口試」30%及「專題研究指導實務」考試30%三部分計算成績,擇優列名正、備取。
1.教學演示教材範圍:
使用版本—南一版99課綱最新版(高一、二);龍騰版99課綱最新版(高三選修數學)。
2.教學演示程序:時間以25分鐘為限(內含5分鐘應試科目專業面試)
(1)參加複選者於報到時親自抽籤決定演示順序,未到者可委託他人代抽(須出示委託書),否則視同放棄。演示前20分鐘依抽籤序號取用彌封試教教材,逾其教學演示時間仍未到者,教學演示成績以0分計算。
(2)自行準備電腦等教具應試者,組裝設備時間,列入教學演示時間計算。教學演示請以板書呈現,演示時不提供亦不接受3C多媒體的輔助教學,若為當日自製的掛圖則不在此限。
3.口試:時間以20分鐘為限
完成報到手續者按抽籤序號之排定時程依序參加口試,逾其口試時間仍未到者,口試成績以0分計算。口試時依教育理念、課程設計、教學知能、班級經營知能、輔導知能、人際關係、專業責任等項目評定。如具有教學優良成績或特殊表現,可提具體證明文件供委員參考(例如教材編纂、教學研究著
作等)。
4.術科考試範圍:以學生「專題研究」前行探索及主題選定指導實務為範圍。
七、甄選時間:參加甄選人員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一)初選筆試:101年7月10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至本校報到,6時20分起開始應試。
(二)複選:
第1階段:101年7月14日(星期六)上午8時10分於本校報到,8時20分抽序號,8時30分起依抽籤所定序號開始抽題應試。
第2階段:101年7月14日(星期六)下午2時於本校報到,2時10分抽序號,2時20分起依抽籤所定序號開始應試。
八、錄取方式:
(一)初選:報名人數如未達參加複選人數時,則不辦理筆試,報名者直接參加複選。是否舉行筆試,請於101年7月3日(星期二)下午5時後自行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ycsh.tp.edu.tw)查看,不另通知,或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查詢:27272983轉910。
(二)複選:
1、如複選第2階段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時,正、備取得從缺。
2、複選成績相同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若條件均相同時,則依照教學演示(專業面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教學演示(專業面試)成績亦相同者,則依學、經歷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九、甄選榜示:
(一)初選:初選錄取名單於101年7月12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通知,請自行查看或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查詢。
(二)複選:
1.第1階段錄取名單於101年7月14日(星期六)下午1時45分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通知,請自行查看。
2.正取與備取名單於101年7月16日(星期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議後,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及本校網站。
十、凡正取人員應於101年7月18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簽約應聘手續,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
十一、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分發之公費教師,報名參加甄選時,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且於101年7月31日(星期二)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二)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保留錄取資格。
(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應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四)經甄選錄取者,應於101年7月27日(星期五)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五)成績複查:
1.應試人員如欲申請成績複查,初選筆試應在101年7月13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複選應在101年7月17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檢附身分證及複查費新臺幣50元整,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2.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六)申訴電話:27272983轉200;申訴信箱:教務處chenhj@mail.ycsh.tp.edu.tw
(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臺北市教師會網站及本校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