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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7/09 |
壹、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一、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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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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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科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採合併報名、考試。
※新聘之教師自應聘時起應接受本校(含進修學校)兼導師或其他兼行政之安排,並須參加本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參、公告日期及方式
一、日期:101年7月6日(星期五)至101年7月11日(星期三)。
二、方式: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二)本校網站(http://210.59.2.4)。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四)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大師」網站(http://tecs.ntnu.edu.tw/ntnucareers/)。
(五)1111教職網(http://teacher.1111.com.tw/)。
肆、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簡章:請自行於本校網站公告事項下載列印(各項表件內容、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
並應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二、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報名,其他報名方式概不受理。
(一)報名時間:101年7月11日(星期三),每日上午8:30至12:00,
下午1:30至4:00分(逾時不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學海樓
(三)每人限定報考1科,不得變更報考科別。
伍、繳交文件:
一、報名表件請事先填妥,證件除正本驗後發還外,並應各附A4格式影印本一份留存本校(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一)報名表、准考證。
(二)國民身分證。
(三)甄試科別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或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譯本【經主管機關認證或駐外單位驗證持有證明者】)。
(五) 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甄選准考證)。
(六)製圖科各項加分證照及表現文件。
(七)切結書、委託書、身障手冊、退伍令。(無則免繳)
(八)報名費:專任教師(初試700元、複試400元)、代理教師400元,除遇天
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本項考試結束後
3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
(九)填妥姓名、地址及貼足郵資5元之標準回郵信封一個(寄發甄選成績通知單用)。
陸、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無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如後附則)情事,並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四、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切結於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另一任教科別。
五、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七、、上述二至五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柒、甄選方式、配分比率及範圍:
一、甄選方式:
(一)專任教師:甄選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滿分各以100分計),國文科代理教
師缺,得依備取順序及報名表勾選意願依序錄取為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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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教師:採試教及口試(滿分各以100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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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甄選時間地點
一、專任教師初試:
日期:101年7月14 日(星期六)上午術科考試9:00起、下午筆試2:00。
地點:筆試場地於前1日下午公佈於本校網站及警衛室公佈欄。
二、專任教師複試
日期:101年7月21日(星期六)上午8:30起分科分場地同步實施。
地點:前1日下午公佈於本校網站及警衛室公佈欄。
三、代理教師甄試:
日期:101年7月21日(星期六)上午8:30起分科分場地同步實施。
地點:前1日下午公佈於本校網站及警衛室公佈欄。
玖、總成績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ㄧ、甄試成績之計算以初試、複試之比率方式併計總成績;地理、資訊及音樂科代理教師以試教及口試之比率方式併計總成績。
二、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無上開人員時,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
為(一)初試(二)試教(三)口試;地理、資訊及音樂科代理教師比序順序為(一)試教(二)口試。
以上分數皆相同者,另行遴聘委員辦理第2次口試,並以該次評分決定優先次序。
拾、初試答案卷(筆試)限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違者扣該科成績10分;試題及測驗題答案於筆試結束後當日於本校網站公告,應考人對試題或公佈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101年7月16日(星期一)上午12時前,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並請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親自或書面傳真【以電話確認傳真收到,電話:0-24972516轉301教務處陳主任,傳真:02-24969845】,同一道試題以提出1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拾壹、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
一、初試成績查詢及複查:101年7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公告,
複查於7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二、參加複試人員名單經本校教評委員會審議後,於101年7月18日(星期三)公告於
本校網站,請應考人自行查詢,本校不另行通知。
三、複試成績查詢及複查:101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公告,
複查於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四、上述複查成績之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100元,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
自或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初、複試分別以一次為限。
各階段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
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各項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
拾貳、甄選完成後,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各科別訂定備取最低標準,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教師甄選缺額為限。正取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名次順序遞補,國文科代理教師錄取人員依專任教師備取順序及報名表勾選意願錄取。留職停薪教師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申請提前復職,代理教師應無條件同日自動離職。
拾參、如參與應試人員,總成績未達錄取最低標準(總分60分),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拾肆、擬聘任及備取名單預定於101年7月24日(星期二)下午5:00前,在本校網站公布,並個別通知。
拾伍、錄取人員於接獲通知後,於7月26 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持通知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學歷證書、教師合格證書、離職同意書等)親自至本校報到,如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原因或係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陸、經甄試錄取之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拾柒、經報名參加本校教師甄選者,成績單於甄選結束後統一寄發。
拾捌、本次甄選新聘之教師,為因應本校進修學校之教學需要,自應聘時起應接受本校(含進
修學校)授課、兼導師或兼行政之安排,不得拒絕。
拾玖、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必須變更甄試日程,公告本校網站,請
逕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貳拾、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有特殊應考需求者,應填寫「應考人
服務申請表」,務請隨同報名表件於初試報名一併郵寄,俾憑辦理,並來電確認
(02-24972516#301教務處陳主任),以憑辦理。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
通過後提供。
貳拾壹、本校申訴專線電話:(02)24972516轉631、632或24971094、24061932;申訴信箱:22441
新北市瑞芳區瑞芳街60號人事室;另本校停車位有限,無法提供停車位,請應考人搭
乘大眾交通工具。(火車:瑞芳站下車往後站步行即可到達、客運相關資訊請至本校網
站首頁交通暨各分機查閱)
貳拾貳、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公告欄及網站。
附則: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報考類科:專任教師:□國文科□化學科□製圖科
代理教師:□國文科(如有意願擔任本校代理教師者請勾選)
代理教師:□地理科□資訊科□ 音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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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應考資格;甄選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所提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如為暫准報名之應試人經錄取,無法於簡章所定期限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未於期限內送驗,無異議同意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所繳交之報名費亦不請求退還。
此致
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 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報 名 委 託 書
一、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茲委託 全權處理報名事宜。
二、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關係: 。
此致
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受 委 託 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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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甄選考試地點: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新北市瑞芳區瑞芳街60號)。
2.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健保卡、駕照)及本甄選准考證。
3.試場座次表公布於本校網站或警衛室。
4.應考人應於預備鈴響時入場就座,逾規定考試開始時間15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未滿40分鐘不准出場。
5.應考人應核對試卷上之座號、試題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6.應考人依座號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健保卡、駕照)置於桌面左前方以備核對之用。
7.應考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如有作弊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8.試教、口試時應試人員應提前至休息區等候,經三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9.遇天然災害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而需延期時,請依本校公告日期另行應試,本校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來電查詢或自行上網查詢。
10.本校聯絡電話及網址:(02-24972516轉631或632;http://210.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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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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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向貴校申請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成績複查,茲委託 (關係: )全權處理申請成績複查事宜,如有任何遲誤致無法完成成績複查手續,願自負一切責任。
此 致
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委託人: (簽 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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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 (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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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瑞芳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教師甄選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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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填妥後,務請隨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時一併郵寄,並來電確認俾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