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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老師違約辭職 要賠16萬 20121126
發表于: 2012/11/26
〔自由時報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台北市吳姓女老師去年應徵北市私立十信高中專任教師,校方明文公告「薪資結構比照公立學校」,但錄取後發現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在聘約生效當天提出辭呈,卻反被要求賠償廿萬元;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校方勝訴,女老師需賠十六萬元,將繼續上訴。
私立高中︰誠信履約條款 保障學生受教權
十信高中校長盧瑞財解釋,校內訂有「專任教師聘約準則」,為免有老師以私校為跳板,臨時反悔或錄取公立教職就離開,其中誠信履約條款,指受聘期間違約,教師應賠償校方廿萬元,是對學生受教權的保障。他也強調,公告確實為吸引更多人應徵,但面談時已清楚告知,所謂「薪資結構比照公立學校」是從續約後的第二年開始。
女老師說,通知錄取後與校長面談,提及薪資福利,對方僅輕描淡寫指稱超時及輔導課的鐘點費比照公立學校,就要她在契約上簽名,而聘約中對薪資說明也僅有「依本校敘薪辦法核定」。
她事後與學校人事室人員聊起,包括授課時數、代課資歷無法併計等,都與公立學校迥異,每月薪水差一萬多元,因而請辭。她主張,聘約八月一日生效,當天提出請辭,距離開學還有一個月,學校也在一週內就補上老師,事後卻要求支付巨額的違約金。
台北市教育局主任秘書何雅娟認為,私立學校的薪資結構與福利不可能和公立學校完全相同,老師簽約前了解契約內容不能說沒有責任,但廿萬元的違約金數字是否合理,需針對校方的教師聘約準則合理性做進一步了解。
「契約合法,但不合理。」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楊益風說,甄選公告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校方應舉證老師提前解約所造成的人事成本,不該以此做為私校牟利的工具。他也呼籲,老師應徵公私立學校前都必須先看清楚契約,千萬不要以為自己隨時都可以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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