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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交通行政筆記之觀光局篇
發表于: 2012/12/22
我國觀光事業於民國45年開始、55年10改組為觀光事業委員會、61年12月29日公布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62年3月1日更名為交通部觀光局
觀光行政體系:中央係於交通部下設路政司觀光科及觀光局;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亦設置觀光單位,專責地方觀光建設暨行銷推廣業務
旅行業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大專以上畢業或高考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2年以上或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3年以上或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4年或特約領隊、導遊6年以上或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事業課程2年以上或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5年以上;
2.高中畢業或普考及格或2年專科學校、3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肆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2/3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4年或專任職員6年或特約領隊、導遊8年以上;
3.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10年以上者
領隊應具備:豐富的旅遊知識、良好的外語表達能力、服務時扮演不同角色、強健的體魄、端莊的儀容與穿著、良好的操守、誠懇的態度、吸收新知、掌握局勢、隨機應變
導遊應具備:精通1國以上外國語文、熟諳台灣各觀光據點內涵,能詳為導覽、了解我國簡史、地方民俗及交通狀況、明瞭旅行業觀光旅客接待要領、端莊的儀容及熟諳國際禮儀
觀光旅館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日起2年內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用途為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依法興建;已領有執照之既有建築物,應於核准設日起2年內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使用執照,逾期即廢止其籌設之核准
觀光旅館申請人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報原受理機關備查
依民宿管理辦法,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15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1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資料出處: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
交通行政筆記之民用航空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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