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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下
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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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新制司法官考試學分認定及普考相關類科考試及格年資如何計算

發表于: 2013/01/20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之應考資格,非屬第1款之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列舉之系科畢業者,有關學分採認範圍為:凡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其在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修習之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之學分,均予採認;惟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制,上、下學期均需修習,僅修習其中一學期者,該科學分不予採認。。至各學科係以科目名稱、範圍、內容認定,若學科名稱不同,應考人如認所修習課程之範圍、內容雷同者,可檢附成績單及課程大綱與內容寄送考試承辦單位供提請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以審議結果作為報名依據。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3條第3款規定,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係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其期間之計算,係以考試及格證書所載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