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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遺囑電子化 增訂防小三 限縮為「生活困難 得請求分遺產」

發表于: 2013/01/22



 

遺囑電子化 增訂防小三

限縮為「生活困難 得請求分遺產」

2013年01月22日

【綜合報導】因應文書電子化時代,預立遺囑將不再限於筆墨書寫,法務部日前提報行政院修正《民法》繼承篇草案,除對現行五類遺囑形式,擬放寬其中四類得以電腦列印或錄音錄影預立遺囑,還增訂「防小三爭產」條款,限縮小三須在被繼承人死後,生活困難,才得請求分配遺產,且請求時效由現行十五年縮減為知悉繼承起逾二年或繼承發生起逾五年失效。


事實上,過去類似遺囑爭產糾紛屢有所聞,例如寶來集團前總裁白文正自殺後,二房葉美麗為爭奪七億五千萬元遺產,不惜與元配魏明春對簿公堂,魏女提出白文正生前預立遺囑,排除葉女爭產,卻遭質疑遺囑造假無效,最後經調查局鑑定筆跡屬實,才使紛爭落幕。 


錄影音可取代書面

法務部指出,若相關法令修正通過,未來被繼承人只要預立影音遺囑,就可大幅減少類似遺產爭奪糾紛。
法律司科長胡美蓁表示,民法原定遺囑形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五種,因立法時還未發明電腦打字,全都須自行書寫,如今因應文書電子化趨勢,才明定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四類都可以電腦文書呈現,以避免筆跡真偽不清、潦草等爭議,甚至得以電子科技錄製影音取代書面。 

名下須無受贈恆產

另因應小三在被繼承人死後現身爭產糾紛,這次修法前提維持小三在被繼承人生前繼續受扶養外,在被繼承人死後,必須生活因此陷於困難才可提出。
所謂生活陷於困難,需因年齡、身體等方面無法自行謀生,名下也未有受贈恆產,才得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協議酌給,若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酌定;小三這方面的酌給遺產請求權時效,也同步大幅縮減。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22/34786028/%E9%81%BA%E5%9B%91%E9%9B%BB%E5%AD%90%E5%8C%96%E5%A2%9E%E8%A8%82%E9%98%B2%E5%B0%8F%E4%B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