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蔡劻翰必考上正式老師
研二上
阿摩第 5 期
24186枚
打氣
送VIP
+好友
◄ 返回列表
發帖
回覆
2
人
【其它】打回原點 法部:顏清標不獲釋
發表于: 2013/06/0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行政院對會計法修法提覆議,總統馬英九今天進行核可並召開記者會向國人道歉。法務部指出,顏清標、張清堂均不能獲釋。
立法院院會5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民意代表與學者報支經費有條件除罪;顏清標所涉酒帳案適用會計法修正範圍,依法獲除罪、免於執行。
根據總統府網頁,會計法修正條文預計在11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會計法修法條文將在13日凌晨0時生效,顏清標即可獲釋。
不過,今天行政院對會計法修法一事提起覆議,馬總統上午表示,會計法修法未符平等原則,召開記者會向國人道歉。
法務部官員指出,馬總統原本在11日要公布法律,現在因行政院提覆議,將不會公布,因此原本受惠會計法修法可出獄的顏清標,不能出獄,換句話說,會計法修法等於「打回原點」。原本受惠也可出獄的前台中巿議長張清堂也一樣,不能出獄。
法務部指出,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的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如果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7天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榜首男友鞭策 女警研究所也榜首
黑心原料竄15縣市 91廠商中鏢
好康搶鮮報/咖啡買1送1又來了!平價PK高檔 一起抗酷暑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