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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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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2學年度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3/08/15


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2學年度代理教師及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貳、甄選類別、名額:
 一、代理教師:
 (一)代理教師(全日班):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代理教保員:
(一)代理教保員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
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具備幼稚園教師資格。(若甄選代理教師此為必備條件)
 (二)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
員資格,且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
(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
行之日未在職,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3條、第27條,有關教保人員資格之規定者。
   1.本辦法第3條規定: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2.本辦法第27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
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三、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一經查證屬實,縱因未能察覺而予
    錄取,仍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雇,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及由當事
    人繳回已領之薪資。
四、依成績高低及報考類別,錄取正取一名為代課教師,一名為代理教保員,
    並擇優錄取備取若干人依序候補。候用名冊至103年6月30日前有效。
肆、待遇:
 一、幼兒園代理教師工作時間與職務比照正式教師,依學歷及所具合格教師資格敘薪
     ,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保員薪資按月給付,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之
     教保員第1級薪資支給基準核支。
伍、聘任期限:
 一、代理教師:102年8月26日起至103年7月4日止(102學年度開學前一週至休
     業式後一週為原則,以本市教育局之行事曆為準)。
 二、代理教保員:自102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則終止
     聘約)。
陸、報名方式及程序:
 一、應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需附本人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簡章、報名相關   
     表格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hhps.kh.edu.tw/
http://www.hhps.kh.edu.tw/ 最新公告欄下載,並請以A4直式
     規格紙張列印,不另提供報名書表)。
 二、繳交報名表1份、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2張,自行黏
     貼於報名表及甄選證。
 三、合於甄選資格者請備妥下列相關資料正、影本各1份(正本查驗後立即歸還):
 (一)國民身分證。
 (二)履歷表或自傳三份。
 (三)最高學歷證件及專長相關證明資料。
 (四)男性須繳驗退伍證明或免服兵役證明。
 (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交)。
 四、報名日期:102年8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中午12時。
 五、報名費:500元,報名後不得要求退費。
 六、報名地點:高雄市新興區新興國民小學人事室(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321號,
     電話07-2412110轉151人事室或111教務處)。
  七、報名人員如經查核經登錄於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者,視為自始不具備應甄資格
      ,不予受理,不得異議。
柒、甄選日期、方式及內容:
 一、應試者請於102年8月20日(星期二)08:30前至本校三樓第一視聽教室報到,    
      未參加報到者取消應試資格。
  二、甄選及計分方式
   (一) 甄選方式:口試及試教--流程及順序於102年8月19日(星期一)18:00後公布
於本校首頁。
  1.口試
   (1)口試時間每人10分鐘。
   (2)口試地點:本校教室。
   (3)口試內容:自我介紹、教育理念、班級經營、一般教育及相關教育專長等問題。
  2.試教
  (1)試教時間每人10分鐘。
  (2)試教地點:本校教室。
  (3)試教內容:自選題目設計單元教學,模擬情境教學。
 3.口試成績佔總成績40%,試教成績佔總成績60%。
 (二)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三)如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再相同時,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
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通知抽籤時間未到者,由學校代為抽籤,不得異
議。
捌、放榜、成績複查及報到事宜:
 一、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錄取名單於102年8月20日(星期二)下午18:00前,公告於高雄市教育局教育
       網站教職員工甄選訊息(http://www.kh.edu.tw/ )及新興國小網站
       
http://www.hhps.kh.edu.tw/
http://www.hhps.kh.edu.tw/最新公告,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
 (二)對甄試成績有疑義者,請於102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8:00至10:00攜
       帶國民身分證及甄選准考證,以書面向人事室申請複查,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到:
     錄取人員應於102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00~12:00前親自或以委託書委請
     他人攜帶學經歷證件、教師證書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報到或未備齊資
料者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玖、附則:
 一、本次甄選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3年6月30日止。
 二、102學年度內如再有代理、代課教師或代理教保員出缺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
議後,得由備取人員依各類別成績高低順序依序遞補聘用。
 三、錄取人員聘任後,如發現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教師法第14
     條第1項各款情事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有關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另代理
     教保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甄選日期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必須延期時,公告於本校網址。
 五、錄取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
     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六、錄取應聘者應履行本市教師聘約準則,與本校教師聘約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事項。
 七、疑義查詢專線:07-2412119轉111;政風專線:07-3315778;檢舉信箱:高雄郵政
     第1890號信箱。
 八、本甄選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實施,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修正時亦同。
附錄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貳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錄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