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甲男與丙女是夫妻,乙是甲之弟。甲死亡後30歲未婚之乙與丙結婚。下列關於乙丙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死亡後,乙丙無親屬關係,故乙丙之婚姻有效
(B)乙與丙輩分相同且親等相近,故乙丙之婚姻無效
(C)丙為乙之兄嫂,二人結婚有違倫常,故婚姻無效
(D)乙丙未違反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婚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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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96), C(123), D(575), E(0) #1165965
統計: A(296), B(96), C(123), D(575), E(0) #1165965
詳解 (共 6 筆)
#2796612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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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031
A)夫妻一方死亡不影響親屬關係,乙丙仍是二親等旁系姻親。
(B)(D)民法第 983 條第1項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乙丙輩分相同,不在禁止範圍內,故乙丙婚姻有效。
(C)違背倫常並非婚姻無效的原因,除非不具備形式要件、重婚或近親結婚,則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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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819
(A)姻親關係不因死亡而消滅
民法 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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