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規定,須設置下列何席位?
(A)院長、行政庭長席
(B)通譯、錄音席
(C)法警、法警長席
(D)茶水供應服務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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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532), C(4), D(8), E(0) #195105
統計: A(76), B(532), C(4), D(8), E(0) #195105
詳解 (共 2 筆)
#879439
第4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要置司法事務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民事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及家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刑事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或家事事件處理等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參加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及程序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要置司法事務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民事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及家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刑事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或家事事件處理等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參加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及程序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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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52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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