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感化教育的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2年以下
(B)因未滿12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應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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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7), C(53), D(347), E(0) #229296
統計: A(35), B(57), C(53), D(347), E(0) #229296
詳解 (共 1 筆)
#207131
刑法第86條:
因未滿十四歲(B)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C)。
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A)。
第二項但書情形,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C)。
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A)。
第二項但書情形,依感化教育之執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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