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丙男的法律責任,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丙男與丁女於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未侵犯性自主權,尚不構成犯罪
(B)無論丁女同意與否,丙男與未滿十六歲丁女發生性關係,即已構成犯罪
(C)丙男倘遭檢察官起訴,若與丁女家長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即無須負擔刑責
(D)丙男雖未成年,因事涉性犯罪,經檢察官起訴,即不得由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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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14), C(37), D(3), E(0) #868054
統計: A(50), B(714), C(37), D(3), E(0) #868054
詳解 (共 3 筆)
#1387498
刑法227條第3項的準強制性交罪,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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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440
(A)依《刑法》規定,16歲以下縱使出於對方意願,仍為犯罪
(C)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分別成立,就算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刑事責任還是必須另外承擔
(D)丙男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再由少年法院審理;若所犯情節重大需接受刑事處分較為恰當,才會被歸類為少年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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