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 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有甲(出資 40 萬元..-阿摩線上測驗
2F Chang Diana 小二上 (2018/08/06)
第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 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 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 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 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 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乙為一般股東,應經過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5人×1/2=3,無條件進位到整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