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以不毀損他人名譽為前提。請問:這是基於什麼目的所為的權利限制?
(A) 促進社會的和諧  
(B)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C) 維持社會秩序  
(D) 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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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954), C(610), D(47), E(0) #315922

詳解 (共 7 筆)

#321576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體、人格;

人格權又包涵了名譽,所以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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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55
人身自由的憲法依據是第8條; 人格權則屬憲法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釋字664,399可以推知),應非人身自由包括人格....
而名譽權屬於人格權的下位概念,亦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已為大法官於
釋字399、486、587  603  656中所肯認,應該是沒有疑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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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87
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中有說明!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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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87
不毀損他人名譽為前提===>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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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15

對阿哪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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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971

謝謝樓上 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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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86
請問毀損他人名譽,妨礙他人何種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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