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1 條指出,本條例依據何法所制定之? (A)教育基本法 (..-阿摩線上測驗
1F 牙籤 高一下 (2013/10/14)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第 8 條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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