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修正規定」之補助原則及基準包含 甲:健全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組織之功能 乙: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 丙:專業發展輔導 丁:基礎輔導 戊:支持服務輔導 己:進階輔導
(A)乙丙丁戊
(B)甲乙丙丁
(C)乙丙戊己
(D)甲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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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192), C(89), D(196), E(0) #430327

詳解 (共 4 筆)

#693231

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專業發展輔導、基礎輔導、支持服務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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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57591B 號令修正發布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 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基礎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 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園 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 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 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 元。 (2)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 - 2 - 元。 乙.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 萬元。 (四)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 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 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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