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下列那一法令之規定?
(A)刑法
(B)公文程式條例
(C)印信條例
(D)文書處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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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8), B(843), C(51), D(961), E(0) #324031
統計: A(1738), B(843), C(51), D(961), E(0) #324031
詳解 (共 7 筆)
#274088
而刑法所稱之公文書,依據刑法第十條第三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而所謂文書,參考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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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003
刑法: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公文程式條例: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所以只差幾個字,考真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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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26
壹、總述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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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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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490
國文 怎麼考到刑法的內文去了= .. = 這有讀法學大意的來選 也選不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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