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公權」乃是國家剝奪犯人在公法上所享有權利能力的刑罰,所以又稱為權利刑(能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