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已刪除】11 民國91年3月正式施行〈兩性平等工作法〉,其中不包括下列哪項措施?
(A)女性每月得有一天生理假,不納入病假計算
(B)育嬰假使女性得以保留再度回到原工作崗位的權利兩年
(C)性騷擾防治法及懲戒辦法的訂定及公告
(D)先生得享有兩天有給職陪產假
(E)此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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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2), C(323), D(155), E(22) #580002

詳解 (共 10 筆)

#825413
B的敘述也有問題,是受職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也是錯的阿,是三天

這考題也太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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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57
2014年11月21日11:06  來源:蘋果《性平法》三讀 陪產假及產檢假為5天、生理假增3天

立法院下周因應九合一選舉停會1周,今天趕在停會前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釋放利多。新法上路後,女性每年新增5天全薪產檢假、3天半薪生理 假,男性的全薪陪產假也從3天拉長到5天。修法也放寬育嬰假規定,原本必須任滿1年才可以請假,現在任滿半年就可以請假;父母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的「試 行」期間,只要被收養的孩子未滿3歲,也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此外,修法也提高罰則,僱主若有薪資、升遷等性別歧視,從現行的10萬元 到50萬元罰鍰,增加到30萬元到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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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710
(A)工作性別平等法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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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46
(B)不限女性
工作性別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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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982
有關102年12月13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上開條文已自102年12月13日生效。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減輕女性受僱者因請生理假致影響其病假天數之情形,並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平。 
二、依前開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12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0日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工資折半發給。 
三、例如某甲於9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未請生理假)者,則10月、11月及12月仍得依法分別請無薪之生理假1日;某乙6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6日)者,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爰該受僱者全年仍得請無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日。又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釋疑(官方公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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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013
應該是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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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882
由 Sunshine大大所說的:   
(A)工作性別平等法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所以說....全年生理假3日以上包含3日,併入病假計算? 另外,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的,算到什麼假裡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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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230

法規更動

建議刪除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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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697
(A)我記得是........女性每月得有一天生理假,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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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715

D是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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