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種委員會之組成,並未規範任一性別委員或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各主管機關與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B)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C)教育部設立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D)各級主管機關所設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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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4), C(823), D(237), E(0) #345836

詳解 (共 3 筆)

#412543
第六條(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 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 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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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27
特教鑑輔會:27~35人
特教申評會:11~15人
特教諮詢會:21~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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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805
依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教育部臺教...
(共 1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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