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得按印刷物納費交寄?
(A)手抄之樂譜
(B)目記簿
(C)千元鈔票
(D)帳簿
(E)【過時題目免作答】
統計: A(146), B(10), C(12), D(6), E(3) #370236
詳解 (共 7 筆)
第 三十 條 下列各件,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影印本及電腦印製之文件。
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
四、手抄之樂譜。
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九、其他以紙張、硬紙片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者。
前項第八款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因為不具通信性質
應該是吧,不過有些雖然構成通信也是可以當例外
第 三十一 條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如註記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收、寄件人之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職業、交寄日期、電話號碼及寄件人郵局或銀行之存款帳號與該寄件之日期文檔號碼。
二、印刷錯誤之校正及字句章節之刪除、標註或劃線。
三、畫片、名片、致賀或慰唁卡片上,書寫禮節慣用語句。
四、印刷校對文件或原稿上標註關於校正、體裁及印刷方面之更改或增加事項,書寫「准付印」、「閱訖,准付印」或關於印製之其他類似字樣。如本件上無餘隙可加註時,得於另紙書寫。
五、印刷之文藝及美術著作上,書寫表示敬意之簡單慣用題辭,但以不具通信性質者為限。
六、報紙或定期刊物剪下之件,加註相關報刊之名稱、日期、號數及發行地址。
七、書籍、新聞紙、雜誌、雕版圖畫、樂譜等出版品之訂單、訂閱單或報價單內,書寫出版品名稱、訂購或出售份數、價格與有關價格要點之說明、付款方式、版別、著作者姓名、發行者姓名、目錄號數及「平裝」或「精裝」字樣。
八、圖書館所用之借閱書籍單內,填寫著作之名稱、請借或寄發之冊數、著作者姓名、發行者姓名、目錄號數、准許借閱日數及借書者姓名。
九、更改地址之通知單上,書寫新舊地址、郵遞區號及其更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