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規定,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3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B)受僱者任職滿 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
(C)受僱於僱用 1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
(D)僱用受僱者 15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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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604), C(44), D(57), E(0) #383099
統計: A(17), B(604), C(44), D(57), E(0) #383099
詳解 (共 7 筆)
#502665
A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
C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D僱用受僱者 250人以上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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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487
(a)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c)30人以上
(d)2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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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568
A已修法改為: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不超過三天則不列入病假計算
B已修法改為: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
C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
D已修法改為: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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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906
(A) 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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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163
性別工作平等法103.12.11修正
|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B選項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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