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人民對主管機關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提起救濟,對該救濟之處理結果如仍有不服,進一步應如何救濟?
(A)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C)先提出訴願
(D)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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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816), C(675), D(1333), E(0) #386296
統計: A(82), B(816), C(675), D(1333), E(0) #386296
詳解 (共 10 筆)
#569692
這題爭點是在執行方法嗎?~~~事實行為所以一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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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564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結論:
得否對行政執行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與行政執行法第9條異議程序規定無涉
而應依行政爭訟之相關法令規定, 來判斷是否能提請行政爭訟
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9條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
所以不可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來限制人民之訴訟權
決議三項宣告:
1.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來為個案認定
3.行政執行措施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所以根據上述 斷水斷電:
屬於行政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為物理上之強制力手段的執行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
所以對於斷水斷電,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然後若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聯席會議之判決)
因為是事實行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資料來源:保成實務見解掃描, 元照書店焦點直擊 內容有錯請指正^^)
得否對行政執行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與行政執行法第9條異議程序規定無涉
而應依行政爭訟之相關法令規定, 來判斷是否能提請行政爭訟
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9條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
所以不可以行政執行法第9條來限制人民之訴訟權
決議三項宣告:
1.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來為個案認定
3.行政執行措施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所以根據上述 斷水斷電:
屬於行政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為物理上之強制力手段的執行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
所以對於斷水斷電,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然後若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聯席會議之判決)
因為是事實行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資料來源:保成實務見解掃描, 元照書店焦點直擊 內容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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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68
行政處份的執行行為→訴願→撤銷訴訟
事實行為的執行行為→聲明異議→一般給付訴訟
至於是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用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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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657
推18F 現已更新
.最高行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
2.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
3.再者,依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4.本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此決議認為聲明異議=訴願,得逕提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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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07
執行程序不是行政處分,索以其他三者皆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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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85
97年12月第3次決議是在說,聲明異議完仍可以繼續救濟,但具體要提哪種,是各自依照機關行為種類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爭訟(而且,該經訴願的還是要先訴願).
本題中,斷水斷電是行政上強制執行措施,為事實行為.而事實行為之救濟只有一種---一般給付訴訟.
本題中,斷水斷電是行政上強制執行措施,為事實行為.而事實行為之救濟只有一種---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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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266
若請求回復(排除)之對象為事實行為時,則應提起者一般給付訴訟,以為主張。如基於違法行政處分而對於人民斷水斷電之事實執行行為,此時得已透過一般給付
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回復供水供電。對於此種基於行政處分執行結果所生之公法結果除去請求權,通說認為在法理上,乃為一透過撤銷訴訟及給付訴訟合併提起之一種
訴之客觀合併的型態,我國行政訴訟法基於「訴訟經濟」之目的,而制訂第196條第1
項之規定,使可以僅在撤銷訴訟之情況下,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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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58
執行方法在聲明異議後是可以(得)提行政爭訟的…(當然還是要看其性質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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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2
這決議應該只會有我提的二種情況吧?我判斷原因如下:
如果「性質」是撤銷或課予義務的話,那也不用聲明異議了,直接當行政處分去訴願或撤銷訴訟,然後提暫時中止行政處分。
如果是「事實行為」那就不能撤銷或課予義務,就是聲明異議之後一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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