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並為合法送達,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 2 人?
(A)當然及於乙、丙 2 人
(B)應視乙、丙是否知悉該課稅通知而定
(C)效力不及於乙、丙 2 人
(D)乙、丙抗辯時,該課稅通知始不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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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416), C(1739), D(105), E(0) #386311

詳解 (共 10 筆)

#579141
釋字663號有提到對公同共有人之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 不過這裡土地是共同共有人,不知道是不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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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729
所以分別共有 = 分別送達
        公同共有 = 分別送達(釋字663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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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45
第 69 條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所以說,一般來說,都要送達到相對人(如題目);例外狀況是像§69(非本提探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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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521
轉貼筆記
分別共有→使用人(每一個人)→等同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公共同有→其中一人(效力及於全體)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對二個以上的法定代理人,對其一送達即可
遺產由二人繼承,遺產稅的處分要對二人送達(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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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508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地價稅課稅通知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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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96
只能說這題的案例,最近剛剛遇到,只要記得,誰被扣到(寄繳費通知單)誰倒楣,因為很多時候連政府機關都不清楚土地共有人有誰,例如: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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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16
共有若是題目沒有明說就要當作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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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955

這題換個問法

3個人共有一塊地~

機關叫其中一人繳稅(行處)~~

那其他兩人是否要依這個行處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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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704
 不等於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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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864

四、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處分之效力

 (一)概說

 1. 發生之前提

 1)須具備行政處分之要素

 2)須使相對人知悉(以告知、送達或公告等方法)

 3)須非當然無效之行政處分(若非無效而僅屬得撤銷者,在未經撤銷前對其效力不

生影響)

2. 內容

 1)未對外生效前:僅屬行政之內部行為

 2)當事人知悉後:對外生效

A. 在有多數相對人之場合,其知悉之時間不同,效力亦非同時發生

B. 亦有例外情形

 EX:稅務文書在對財產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效力並及於全體(稅捐稽

徵法§19

 

 

 

663釋字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茂榮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並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對其發生效力。要之,行政處分之送達為其對於相對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之要件。未受送達者,行政處分即不對其發生效力,乃自明的道理。………………………………..

 

 

是故,不應以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已有機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申請復查及提起後續之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理由,即謂將送達效力擴張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不致於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

權。

 

(A)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 (A)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B)送達共有人二分之一 (C)送達共有人其中一人 (D)送達共有人之一,並請其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委任書

答案:A

101律師第一試:行政法#9192

最佳解!

               Ya-ting Lin 高三下 (2013/06/07 14:35):2人讚!    不推

送達:

分別共有→使用人(每一個人)

公共同有→其中一人(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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