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並為合法送達,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 2 人?
(A)當然及於乙、丙 2 人
(B)應視乙、丙是否知悉該課稅通知而定
(C)效力不及於乙、丙 2 人
(D)乙、丙抗辯時,該課稅通知始不對其發生效力
統計: A(652), B(416), C(1739), D(105), E(0) #386311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換個問法
3個人共有一塊地~
機關叫其中一人繳稅(行處)~~
那其他兩人是否要依這個行處繳稅?
四、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處分之效力
(一)概說
1. 發生之前提
(1)須具備行政處分之要素
(2)須使相對人知悉(以告知、送達或公告等方法)
(3)須非當然無效之行政處分(若非無效而僅屬得撤銷者,在未經撤銷前對其效力不
生影響)
2. 內容
(1)未對外生效前:僅屬行政之內部行為
(2)當事人知悉後:對外生效
A. 在有多數相對人之場合,其知悉之時間不同,效力亦非同時發生
B. 亦有例外情形
EX:稅務文書在對財產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效力並及於全體(稅捐稽
徵法§19)
663釋字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茂榮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並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對其發生效力。要之,行政處分之送達為其對於相對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之要件。未受送達者,行政處分即不對其發生效力,乃自明的道理。………………………………..
是故,不應以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已有機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申請復查及提起後續之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理由,即謂將送達效力擴張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不致於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
權。
(A)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 (A)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B)送達共有人二分之一 (C)送達共有人其中一人 (D)送達共有人之一,並請其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委任書
答案:A
101律師第一試:行政法#9192
最佳解!
Ya-ting Lin 高三下 (2013/06/07 14:35):讚2人讚! 不推
送達:
分別共有→使用人(每一個人)
公共同有→其中一人(效力及於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