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廣告商為某徵信社拍攝電視廣告,僱用 7 歲童星乙代言。因情節涉及外遇蒐證議題,甲主事務所所在地 A 市政府認定甲僱用乙代言該廣告,業已妨礙乙之身心健康發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對兒童有「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規定,根據同法處罰規定,課處甲罰鍰,並公告姓名。嗣檢察官認為甲僱用未滿 15 歲之乙從事工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刑罰規定之嫌,遂主動偵辦。檢察官後雖確認甲有觸法之事實,但考量到其係初犯,且願以製作兒童保護公益廣告彌補過錯,最終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下列之情形何者正確?
(A) A 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處分,並回復原狀
(B) A 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公告姓名仍可保留
(C) A 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應廢止公告姓名之處分,並回復原狀
(D) A 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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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207), C(320), D(1803), E(0) #386318
統計: A(253), B(207), C(320), D(1803), E(0) #386318
詳解 (共 7 筆)
#656509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
扣抵的前提是經緩起訴或緩刑宣告確定
且命其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等
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本題檢察官僅做出緩起訴處分
並未命其向公庫等機構支付一定金額或義務勞務
故市政府仍得保留罰鍰之處分
35
2
#597610
所以這題是刑逞並行~
我記得有一題被告有自願做公益 依法行政原則下罰鍰扣除
兩題不知道差在哪裡
8
2
#1105288
刑罰不罰,行政罰仍可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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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658
這題是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跟刑懲(刑罰與懲戒罰)並行沒有任何關係。
行政罰法
| 第 26 條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裁處之。 |
所謂的刑懲並行:
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凡懲戒案件不以刑事裁判為判斷依據,即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亦不停止懲戒程序。如其事由之成立與否,係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判斷依據。此時,應停止懲戒審議程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進行審議程序,避免刑事裁判與懲戒議決認定發生歧異。〔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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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32
若刑罰罰了不能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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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122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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