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應於安置起多久時間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A)24小時內
(B)48小時內
(C)72小時內
(D)120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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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6), C(243), D(2), E(0) #386328

詳解 (共 2 筆)

#950376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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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008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6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
置之必要,經評估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
人;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2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適當之人;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3 安置期間,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
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交由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及教養。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第二項裁定前,得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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