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未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者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4 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A)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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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2), C(264), D(12), E(0) #386334
統計: A(12), B(62), C(264), D(12), E(0) #386334
詳解 (共 2 筆)
#3718594
性騷擾防治法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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