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廣告商為某徵信社拍攝電視廣告,僱用 7 歲童星乙代言。因情節涉及外遇蒐證議題,甲主事務所所在地 A 市政府認定甲僱用乙代言該廣告,業已妨礙乙之身心健康發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對兒童有「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規定,根據同法處罰規定,課處甲罰鍰,並公告姓名。各縣市政府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乃達成抵制該支廣告於各自行政區域內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播送之共識。南部 B 縣政府查獲該支廣告於其境內由丙經營之有線電視系統中,在晚間六點闔家觀賞節目時段強力播送,遂命丙將該支廣告下架。該命廣告下架之行為屬性為何?
(A)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B)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C)行政執行行為
(D)行政警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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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583), C(59), D(33), E(0) #386320
統計: A(373), B(583), C(59), D(33), E(0) #386320
詳解 (共 4 筆)
#736427
我來自問自答一下
依據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亦即適用行政罰法的行政罰種類總共有三種:1.罰鍰、2.沒入、3.其他種類行政罰
罰鍰、沒入比較簡單
大家望文生義,應該都可以瞭解其意思
至於其他種類行政罰就是第2條所作的列舉及概括規定如下: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林林總總規定了一堆
但,所謂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有二個要件:
1.係具有裁罰性
2.係不利處分
不利處分容易接納也容易瞭解
但要具有"裁罰性"方可當之為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所謂裁罰性者,一般係以制裁"過去行為"為目的
因而
1.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並不具裁罰性
如"命限期改善"即屬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而不具裁罰性
而不當之為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2.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係回復原來沒有違法行政處分前的狀況
所以回復原狀也不屬行政罰之裁罰性行政處分。
3.依金融法規命業者解除董事或經理人職務
依實務見解,係屬增強對業者管理,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非屬行政罰。
4.依消費者保護法有公告姓名之規定
其意在提醒消費者注意,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
屬資訊公開性質,非影響名譽之處分,不屬行政罰。
故依題示之命丙將該支廣告下架行為
應屬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
並不具裁罰性
而屬於(B)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以上整理,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依據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亦即適用行政罰法的行政罰種類總共有三種:1.罰鍰、2.沒入、3.其他種類行政罰
罰鍰、沒入比較簡單
大家望文生義,應該都可以瞭解其意思
至於其他種類行政罰就是第2條所作的列舉及概括規定如下: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林林總總規定了一堆
但,所謂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有二個要件:
1.係具有裁罰性
2.係不利處分
不利處分容易接納也容易瞭解
但要具有"裁罰性"方可當之為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所謂裁罰性者,一般係以制裁"過去行為"為目的
因而
1.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並不具裁罰性
如"命限期改善"即屬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而不具裁罰性
而不當之為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2.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係回復原來沒有違法行政處分前的狀況
所以回復原狀也不屬行政罰之裁罰性行政處分。
3.依金融法規命業者解除董事或經理人職務
依實務見解,係屬增強對業者管理,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非屬行政罰。
4.依消費者保護法有公告姓名之規定
其意在提醒消費者注意,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
屬資訊公開性質,非影響名譽之處分,不屬行政罰。
故依題示之命丙將該支廣告下架行為
應屬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
並不具裁罰性
而屬於(B)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以上整理,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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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653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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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15
命廣告下架不就是禁止其繼續播出?.....@@
這樣不算是"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嗎??
這樣的法條解釋也太太太太限縮了吧?
這樣不算是"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嗎??
這樣的法條解釋也太太太太限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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