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因開闢交通路線及國防設備而實施保留徵收時,其保留徵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A)八年
(B)五年
(C)十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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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6), C(1), D(22), E(0) #277307
統計: A(122), B(26), C(1), D(22), E(0) #277307
詳解 (共 2 筆)
#474635
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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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779
第 213 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 214 條
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
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
,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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