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92.08.06)
第11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一 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二 復健服務之提供。三 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四 生活協助之計畫。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現在已經廢掉了喔,沒有這條了!!
【已刪除】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鑑輔會須於身心障礙學生確定安置學校後,對其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