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人如變更開發計畫,申請變更開發許可者,在下列何種情形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審議許可?
(A)變更原開發許可之主要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
(B)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C)增加土地使用強度
(D)不增加建築基地面積及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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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1), C(8), D(197), E(0) #277074
統計: A(35), B(51), C(8), D(197), E(0) #277074
詳解 (共 3 筆)
#965944
| 第 22 條 |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申請人有變更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 一或大於二公頃。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 畫之性質,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 域計畫擬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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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95
這個...99.4.28修法時就修掉了,現在這題沒有答案,就忽略不用理它了吧!^^
(相關修改後的法條是非都使用管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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