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假如您是縣政府地政局主辦土地徵收之承辦人,當被徵收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徵收公告事項中之補償費有異議時,應如何辦理?

(A)先查明處理,再通知權利關係人

(B)徵收屬強制性,可不理不採

(C)直接請權利關係人提起訴願

(D)直接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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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2), C(8), D(25), E(0) #277306

詳解 (共 1 筆)

#768052
土徵22 :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
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
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
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
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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