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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此一條文一直存在正反對立的意見,贊成者認為此舉可以有效防堵犯罪及恐怖主義,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反對者認為指紋等生物特徵屬於個人敏感性資訊,其自主性應受到保障。請問上述兩種正反不同的意見,呈現了什麼衝突?
(A)自由權的保障與依法行政
(B)公共利益保障與個人隱私
(C)社會權的保障與正當程序
(D)弱勢保障與居住遷徙自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林建民 高二下 (2013/04/21)
A感覺也可以
2F
Hsiu Lin 國三下 (2013/07/13)

依法行政--這條法規有成立嗎??

有成立應該也對吧

隱私權為自由權的一種

3F
林永泰 高一下 (2013/10/29)
隱私權不是自由權他是由憲法第23條衍生出來的
所以自由權直接出局了

【已刪除】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