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土地所有權因買賣或贈與而發生權利變更,權利人及義務人依法應自買賣或贈與原因發生後幾個月內申請權利變更登記?
(A)六個月
(B)二個月
(C)一個月
(D)三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9), C(139), D(6), E(0) #277229
統計: A(7), B(9), C(139), D(6), E(0) #277229
詳解 (共 1 筆)
#1157846
| 第 73 條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