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土地稅法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應如何認定?
(A)以該土地前次移轉時核定之公告地價
(B)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C)以該土地第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
(D)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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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9), C(14), D(135), E(0) #277271
統計: A(9), B(9), C(14), D(135), E(0) #277271
詳解 (共 1 筆)
#515125
土地稅法 第 39-2 條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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