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在犯罪偵查之管轄責任區分,如車輛犯罪或被害而牽連數縣市者,其管轄責任區分應以何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
(A)最初發生地
(B)任何警察機關都可主辦
(C)初步犯罪結果地
(D)被害人報案之管轄機關。
統計: A(14), B(1), C(18), D(10), E(0) #382505
詳解 (共 2 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三十條規定: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純犯罪案件之偵查,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為主;犯罪嫌疑人之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例如,住宅竊盜。
二、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結果地之警察機關為主,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協助。但以車輛犯罪或被害情形牽連數縣市者,以有初步犯罪結果之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例一,某甲失蹤,三日後被發現陳屍在大安區,由大安警察分局負責偵辦,並填寫刑案發生紀錄表。例二,某甲駕駛計程車分別在政治大學附近、景美愛買百貨附近以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附近搶奪單身婦女,視為三件獨立的刑案,各分局各自負責偵辦;雖然台北市警察局可以責成大安警察分局統籌偵辦,但文山第一警察分局、文山第二警察分局與大安警察分局必須針對轄內的搶案,各自填報刑案發生紀錄表。例三,乙女於屏東縣內被歹徒挾持上車;當晚與歹徒住宿於高雄市苓雅區某汽車旅館時,趁機以紙條寫明被挾持情事及歹徒人數與車號,放入置紙簍,為當天清掃房間的工作人員發現並向苓雅警察分局報案。隔天晚上歹徒挾持乙女住宿於台南縣之汽車旅館。則本案應由苓雅警察分局負責偵辦。如果乙女於屏東被挾持上車時,即有民眾目擊並向當地的屏東警察分局報案,本案應由屏東警察分局主辦。
三、二以上警察機關有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受理報案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例如,某命案屍體剛好位於甲乙兩警察分局的管轄交界處,若發現民眾先向甲警察分局報案,則由該警察分局負責偵辦;若先向乙警察分局報案,則應由乙警察分局負責偵辦。
四、犯罪發生(破獲)地,由專業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例如,科學園區發生警員竊盜案,則由駐地的保二警察總隊園區中隊負責偵辦。兩個例外,一是台北市捷運站內發生的刑案,由當地的警察分局負責偵辦;國家公園內發生非屬於違反國家公園相關法律的刑案,例如,殺人、傷害等等,由當地警察分局負責偵辦;如屬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刑案,則由國家公園警察隊負責偵辦。
五、經濟詐欺案件:(一)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主辦,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二)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之受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如受款地在境外,則由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主辦。例如,某甲被同一詐騙集團所騙,分五次將前匯入歹徒指定之帳戶,地點分別在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與屏東縣,則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負責偵辦。如果某甲係被兩個不同的詐騙集團各騙乙次,並將錢匯入歹徒指定的帳戶,地點分別在屏東縣與台東縣,則這兩個警察局應該各自偵辦。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一)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二)以網路犯罪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三)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四)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本款第(一)至第(四)目的適用有優先順序,即先適用第(一)目,第(四)目最後適用。惟關於第(一)目,究竟優先適用現住所或戶籍地,就「或」的文義來說,均無不可,有起爭議之虞。例如,被害人現住台北市,戶籍地在屏東,究竟由何警察局管轄,就容易起爭議。如果改成優先適用現住所,現住所不明時,以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即無爭議。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其意見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