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甄試)警大◆犯罪偵查學(實務)
(一)本案件可使用哪些偵查技巧?請詳述之。(12分)
(二)警方應如何追查出犯案者可能的身分?請敘述其偵查流程。(13分)
(一)於張嫌住家,除了肉眼可見疑似小血滴痕跡之外,如何以化學檢測試劑之方式,定位找出曾經清洗之潛伏血跡?(8分)
(二)若於浴室、洗手台等處定位找到疑似血跡並經採證後,如何確定係人類的血液?如何鑑定血跡之人的身分?(8分)
(三)基於證據鏈之連結建立,本案應調查蒐證哪些證據,以明確證明該兇殺犯行係張嫌所為?(9分)
三、曾驚動臺灣社會之王姓男子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案件,其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內文略以,「鑑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證據方法,且無論實施鑑定者為自然人抑機關,均係「人」之證據方法。因此所為之鑑定,若在專業或科學領域中,其鑑定程序、條件、方法或結果之判定均已有定形性之規制,如血型、DNA之鑑定等,因少有人為意志干擾其中,如符合規制,可認較具高度之客觀性及可信性,除非特別必要而須再釐清或另行鑑定外,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反之,若鑑定結果可能摻入主觀因素,其結果僅能達到一定程度之蓋然性,則法院於評價鑑定時,即須結合卷內其他證據,綜合判斷、確認其可信性,以作為判斷之依據。鑑定人(機關)受託針對被告行為時之精神障礙程度如何,固得本於專業或特別之知識、經驗提供鑑定意見,然因此類鑑定仍須由鑑定人(機關)依其鑑定所得為主、客觀之判斷,不能完全排除融有實施者之主觀因素,法院自應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資料,詳予審酌,不能率予採認。」,試就犯罪蒐證及證據呈現之立場評析您的理解。(25分)
(一)程序最初始時,應先詢問什麼?其目的為何?(4分)
(二)其次,應先告知哪些事項?(8分)
(三)司法警察某甲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某甲能否同時製作筆錄?(5分)
(四)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哪些情形不在此限?(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