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實施區段徵收由被徵收人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什麼登記?
(A)限制登記
(B)土地所有權登記
(C)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區段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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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26), C(29), D(1), E(0) #277258
統計: A(0), B(126), C(29), D(1), E(0) #277258
詳解 (共 1 筆)
#514666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0 條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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