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工友應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之事由外,視同下列何者?
(A)退休
(B)資遣
(C)辭僱
(D)撤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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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9), C(1496), D(227), E(0) #199320

詳解 (共 1 筆)

#617038

工友管理要點

【公布日期】101.10.18 【公布機關】行政院

第10點


  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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